荆门市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2015年8月28日违建空调及附属噪音设施,荆门市规划局10月12日、11月11日在网上官方回复和11月12日在荆门日报由市规划局负责人回复确认空调及附属设施为违法建设,但市城管局迟迟不下达违法建设通知书更未强制拆除。
11月12日荆门日报头版《金象广场二期空中花园违建该谁管?》报道,据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介绍:“现商业裙楼屋顶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未申报规划审批,属违法建设。”
在确认违法建设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划局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划局要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拆除。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ZF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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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十条 镇人民ZF或者县级以上人民ZF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ZF、上级人民ZF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ZF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荆门市规划局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针对您发布的《请市规划局回复》网帖,经查阅金象广场二期规划资料,回复如下
1.金象广场二期商业裙楼屋顶规划为空中花园。(商家附属设施占用空中花园改变了总平面图规划)|
2.金象广场二期商业裙楼屋顶附属设施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且产生噪音)
荆门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0月12日5
尊敬的网友happyandmoney:
根据你的投诉,我局工作人员查询金象广场二期规划资料,回复如下:
金象广场二期四层规划为空中花园,改建的附属设施、办公室、会议室未取得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
再次感谢你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荆门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