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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11/11 13:01:08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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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沙洋县五里铺工商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的投诉电话,称其使用了某液化气站灌装的液化气后,新灶具起火险些酿成火灾,要求液化气站赔偿损失。 工商执法人员了解到,黄先生平常都是委托他人前往荆门灌装液化气,但是由于这次使用得急,于是就近在当地某液化气站进行了灌装,灶具为新购买的樱花牌燃气灶,经技术人员勘查,灶具不存在质量问题。经现场试验,发现黄先生家中的液化气存在质量问题。经工商执法人员询问,液化气站负责人承认其销售的液化气存在纯度不高的问题。 通过调解,液化气站赔偿了黄先生的损失。与此同时,工商执法人员对该液化气站的液化气进行了抽样送检,目前,正在等待检验结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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