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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荆门最新发布!事关农村“三权”有偿退出!

  • 何必再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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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2/21 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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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快市级领跑促进中心城区人力资源集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加快市级领跑,促进人力资源向荆门中心城区集聚,全力做大中心城区规模,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激发城市活力、繁荣城市经济,辐射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政策措施》精神,为有效建立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三权”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荆门市农村农业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荆门市农业转移人口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实施细则(试行)》,一起来详细看看吧。

  本细则的农业转移人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且已在城镇落户的人员。

  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三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村“三权”退出必须坚持依法依规、自愿公开、风险可控、分类引导等原则。

  农村“三权”保障


  一、农业转移人口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户口迁移城镇后依法保持不变。

  二、因争议尚未完成“三权”颁证的,依规定途径获得颁证后,享有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

  三、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一事一议”、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剥夺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三权”权益。

  农村“三权”退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有意愿退出的农业转移人口,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交退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与退出农户协商制定补偿政策。退出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与发包方承包关系终止,土地所有权不变。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农户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家庭。也可以经发包方许可后,流转土地经营权,价格通过双方协商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

  三、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退出。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且家庭成员自愿达成一致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不动产权证权利人签字)。通过审核公示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受让方收回处置、并给予一定补偿,补偿可自行协商决定。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该户所有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终止。

  各县(市、区)要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科学合理评估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价格。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且家庭成员自愿达成一致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公开公示后,可以申请自愿有偿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农户自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后,该户所有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资格权终止。

  五、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有意愿退出的农业转移人口,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交退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各村因地制宜与退出农户协商制定补偿政策。退出后集体收益分配权终止。

  六、集体收益分配权转让。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农业转移人口也可以依法将集体收益分配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家庭,转让后,集体收益分配权相应变更。

  农村“三权”退出机制

  一、退出程序。一是自愿申请。有退出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须向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交退出申请。二是村级审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受理农业转移人口“三权”退出申请,并在村务公开栏等公开场所公示该相关信息,出具审批意见,同意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农业转移人口“三权”退出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意的须按规定要求退出方与受让方提交有效合同、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受让范围。根据《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三权”退出后的受让方主要限于两大范围: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须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三权”的,可在民主表决同意后依法行使处置权。

  三、“三权”定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退出,应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实行有偿退出,可以整户单项退出,也可以整户三项全部退出。价格由退出方与符合条件的受让方自愿协商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双方须签订有偿退出协议,并按本细则规定履行申请报批程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与监管职能,切实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本细则实施前农村“三权”已全部退出的农业转移人口不适用本细则规定;农村“三权”已部分退出的,剩余未退出权益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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