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邹某、潘某、张某,3人均为湖北天门人,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且为熟人。面对证据,3人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警方查明案情后,以3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邹某、潘某、张某利用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接收赌资2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邹某、潘某、张某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邹某、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邹某、潘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邹某、潘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有天门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对邹某、潘某、张某适用缓刑不致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一审判决,邹某、潘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邹某、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各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5个、U盾1个、计算机1台、银行卡2张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0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