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0050: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可并处拘留15日以下;
2、1717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扣留机动车;
3、13400: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罚款200元;
4、11090: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警告;
5、12070: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6、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7、6035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8、50390: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罚款2000元以上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