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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5月12日1时许,严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至掇刀万达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23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02
5月1日20时许,郭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杨湾路与白庙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209.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03
4月15日20时许,陈某酒后驾驶无牌小车行至九渊路洪源路口至果园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52.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04
6月13日13时许,丁某酒后驾驶小车行至团林镇团何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4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05
4月8日19时许,魏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武大线221公里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4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06
4月9日21时许,蔡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深圳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30.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07
3月16日12时40分,刘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兴隆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碧波春城对面路段时,与郭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郭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经检测,刘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郭某的测试结果为0mg/100ml。
晚报君再次提醒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切勿心存侥幸
即使你不差钱
但生命也只有一张“罚单”
来源:荆门交警主编/张义 编辑/聂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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