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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雇员搬运玻璃受伤雇主担责五成

  • 单身女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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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7/7 14:24:21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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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搬运玻璃的过程中被玻璃砸伤,这个损失谁来负?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给出答案,双方责任相当,雇主和雇员各担五成责任。

  当事人为黄某,今年48岁,城区人;对方为兰某,今年38岁,掇刀人。

  2010年6月7日,兰某在城区注册成立了一玻璃加工批发及零售的经营店。经营过程中,兰某雇请黄某在该店从事玻璃搬运、安装不锈钢窗、拖运货物等事务。2018年7月28日下午,黄某将玻璃从仓库往车上装运。在此过程中,黄某用手支撑最后一垛(十余块)的玻璃时,因垛在货车上的玻璃失衡突然倒塌压向黄某,致其倒地并当场昏迷。黄某3次入院治疗共花费13万余元由兰某承担。其间,兰某还为黄某购买了7100余元的营养品,雇请护理人员等支出6000元。2019年7月15日,司法鉴定黄某伤残程度为九级,后续治疗费用为1.2万元(内固定物取出术8000元,定期复查及康复治疗费4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双方就赔偿一事闹上法庭,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

  二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兰某雇请黄某在其经营的门店内从事玻璃搬运、安装不锈钢窗、拖运货物等事务,黄某为兰某提供劳务,兰某向黄某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黄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黄某和兰某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此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黄某在将玻璃从仓库搬到车上装运的过程中,其用手支撑最后一垛(十余块)的玻璃时,因垛在货车上的玻璃失衡突然倒塌压向黄某,致其倒地并受伤。黄某作为多年从事此项劳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知道玻璃摆放不稳固可能存在滑倒砸伤人的风险,却未谨慎地注意自身安全,导致自己受伤,黄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兰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黄某搬运的玻璃本身光滑易倒,有一定重量,但在放置玻璃的货车上仅有一个“人”字架,没有其他的固定装置,放置多块玻璃后存在倒塌的风险,最终黄某因此受伤,兰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从黄某受伤的经过来看,黄某和兰某的过错程度相当,二审法院酌定兰某对黄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审认定黄某的损失为55万余元,兰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8万余元(含额外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扣减兰某已支付的医疗费等14万余元,兰某还应赔偿黄某13万余元。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兰某赔偿黄某13万余元。(记者秦文 通讯员李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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