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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在自家果园架网捕鸟,违法!

  • 卑微旳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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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4/22 14:17:12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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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石牌镇一余姓村民在自家果园架起粘网捕鸟,致使21只野生鸟丧命。落入法网的余某在检察官的普法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日前,钟祥市检察院对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村民余某为防止鸟类啄食自家果园的水果,未办理狩猎证就在果园内架设粘网,对进出果园的鸟类进行捕捉。

  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公安机关迅速赶往现场,经办案人员清点,共在粘网上发现野生鸟类尸体21只,其中一只为丝光椋鸟,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且粘网为猎捕鸟类的专用捕鸟网。

  案件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余某,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开展释法说理,向余某普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以前都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以为在自己家捕鸟没什么,感谢检察官为我普法,我认罪认罚……”在检察官的教育引导下,余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违法性。

  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余某实施了非法狩猎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可以免除处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认为余某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在提请检察长批准后,该院对余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为切实抓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规定的落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钟祥市检察院依法向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对余某作出行政处罚。

  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检察意见书后,向余某出具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余某处以行政处罚,余某接受并履行了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农户在保护庄稼、果园可以采用塑料条、反光条等驱鸟方式,粘网对鸟类伤害极大,这种方式不可取。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来,守护鸟语花香的美好家园。(记者李天学 通讯员张梅林 张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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