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件,涉案人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涉案人为张某,今年27岁,湖北麻城人。
2020年1月,张某听信他人的话,先后随对方前往安徽蚌埠和我市,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蚌埠注册成立了两家公司,在我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3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包含U盾等资料)。之后,张某将办理的3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卖给对方,非法获利1200元。后来,张某信任的这个人因从事不法活动落网,张某售卖3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事败露。2020年7月9日,张某归案。
2020年底,警方查明案情后,以张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张某为售卖而注册公司并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后将前述证件销售给他人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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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秦文 通讯员邓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