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阿红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红与阿兰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阿兰的评价。阿红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阿兰,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阿兰名誉权的侵犯。同时,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阿兰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阿红选择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阿兰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阿红“转述评价”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公布阿兰身份证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