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公告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荆门人事考试网发布公开遴选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采取报名人员个人自愿申请方式进行。报名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当地组织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当地组织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携带报名申请表和电子照片,于11月30日8:30至12月3日17:30期间工作时间到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803室)进行现场报名申请。每名报名人员只能报考1个遴选职位,多报无效。12月3日17:30后,不再接受报名申请。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遴选全过程,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实施。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并反馈理由。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遴选职位计划比例低于5:1的,核减或取消计划。
3.领取笔试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制作笔试准考证,并通知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均按百分制计算成绩。
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权重以百分制计算。
1.笔试。笔试委托荆门市人事考试局组织实施,笔试内容包括《综合科目》,主要测试报考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事项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在荆门人事考试网发布,报名人员持本人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2.资格复审。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面试人数与遴选人数3:1的比例,确定各遴选职位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荆门市人事考试网公布。
资格复审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复印件)、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和无约定或已满约定最低服务年限证明(原件)等材料。资格复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格复审材料报遴选单位。逾期不报的,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遴选人数比例低于3:1的,核减或取消计划。
3.面试。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资格复审情况,在荆门人事考试网发布面试公告。面试人员凭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四)考察和体检
考察和体检工作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考察人数与遴选人数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分数高低确定。体检在具有公务员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考察人员名单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在荆门市人事考试网发布。
(五)研究决定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以及考察人员的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集体研究确定拟试用人员,防止简单以分取人。拟试用人员确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六)公示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将拟试用人员在荆门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并按考察后的综合排序依次递补。
(七)试用与任职
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试用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后,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任职等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任职手续时,可参考其原任职务(职级),确定职务(职级)。报名人员进入考察后、调动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