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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荆门一辆大货车撞伤行人后逃逸,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破了…

  • 初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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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1/6 14:27:17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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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4日,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收到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交通事故发生时,鄂HE7**1号轻型自卸货车货箱后栏板中部摩擦痕迹符合与行人肩扛的铁锹铲刃发生接触”。根据这一鉴定结论,“10.14”交通亡人事故案终于成功告破。



一滩血渍


2020年10月14日8时31分许,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罗店派出所报告:“在京山市罗店镇刘家冲村五组路段,一辆大货车撞伤行人后逃逸。”


接到报警后,交警大队长欧文杰指派副大队长吴介军组织侦办此案。事故处理中队民辅警迅速兵分两路:一组由吴介军带领事故处理民辅警赶赴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另一组由事故处理中队长盛常斌带队到人民医院了解伤者情况,得知伤者潘某英(女,65岁,京山市罗店镇刘家冲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随即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现场位于京山市罗店镇刘家冲村村级公路五组路段,现场余有一大滩血渍,一只装有红薯的竹篮和一把木柄铁锹扔在一旁,仿佛在无声的诉说着车祸来临的惊恐瞬间。但现场没有发现肇事车辆遗留痕迹和散落物,不符合一般交通事故的特征,无法确定机动车与伤者接触的证据。


一声撞击


勘查民警马上分成2个小组:一组勘查分析现场,调查走访周围群众;另一组查看沿途监控记录,在过路车辆中查找可疑线索。




在民警走访过程中,有村民反映,当日上午8时许,看见刘家冲村潘某英肩扛着铁锹在道路上行走,同时看到有一辆蓝色农用车沿道路由北向南经过(未看清车牌),随后听到轻微撞击声,由于距离太远看不到道路上情况,该村民并未理会。




监控组调取查看了案发地附近多组监控视频,对20多辆路过机动车逐一排查,发现一辆车号为鄂HE7**号蓝色轻型自卸货车在当日08时08分许由北向南经过刘家寨村街道,该车嫌疑迅速上升。


一处裂口


在罗店派出所的协助下,办案民警联系到鄂HE7***号蓝色货车车主李某(男,51岁,湖北省京山市罗店镇人),李某称货车一直停在罗店镇某村粮库内,自已并没有驾车外出撞到行人。




14日下午,民警们来到粮库对货车进行查验,围绕货车仔仔细细检查了几遍,怎么也找不出撞击接触点。难道还有其他中介物?民警们灵机一动,突然想起来了现场遗留物还有一把铁锹。民警们仔细推理分析,根据人体的高度和扛锹的情形,如果车辆与行人发生挂擦,可能会在哪里产生接触点?于是,让司机把后拦板打开,在开关的过程中,发现后拦板没有被插销锁死,于是更加坚定了问题就出在拦板上的想法。




但打开后拦板后,没有新的发现,深感失望之余,民警们并不死心,几个民警目光如炬再三审视,终于在后栏板中部发现一条肉眼几乎难以发现的细小“撞口”痕迹,民警们迅速固定证据,联系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来到现场。





经委托,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对铁锹刃表面的蓝色附着物和从货车栏板中部切戳痕迹外提取的蓝色油漆进行了比对鉴定。经鉴定,两处检材成分相同。证实事故发生时,蓝色货车栏板松脱摆动,与肩扛铁锹的潘某发生了挂擦。


经询问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承认,2020年10月14日08时03分许,其驾驶鄂HE7***号蓝色自卸货车,沿罗店镇刘家冲村村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家冲村五组路段时,货车货箱后栏板发生松脱向左摆动,撞倒一旁的行人潘某。但由于车速过快,李某当时并不知道自己挂倒了行人。李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该案终于成功告破。


交警提示:

京山市近两年已经发生两起因货车后车厢栏板松脱,导致撞伤行人的亡人交通事故,提醒广大驾驶员务必重视行车安全检查,上车前检查车厢栏板是否松脱,轮胎有无异常,保持车况良好安全驾驶。



来源:京山公安主编/张义 编辑/聂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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